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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4-07-04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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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2014年校本部录取的本科新生中,文学院、社会历史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就读,其他学院的新生在旗山校区就读。信息技术学院(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后区就读。福清校区录取的新生在福清市就读。

  第十九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其中部分专业类同时包含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被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杨勇辉、杨勇泽昆仲专项基金”、“兴业银行慈善助学金”、“肯德基曙光基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象屿集团奖学金”、“关心下一代兴业奖学金”、“施学共教育基金”、“香港校友会助学基金”、“春晖助学金”、“罗利奖学金”、“陈宝琛奖助学金”、“孝廉奖学金”、“李金旆创新创业奖学金”等10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学校专门制定优秀新生奖励办法,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

  学校设有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被录取就读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该项奖学金;被录取在含有师范专业的按类招生专业类学生,入学后先不享受该项奖学金,在分选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开始享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分选专业之前的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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