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考试的性质和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汉语文是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参加考试的必考科目。汉语文考试大纲是根据汉语文教学大纲制定的,具体体现了汉语文考试的性质特点,是考生复习备考的主要依据。
汉语文是我国民族学校面向少数民族学生开设的一门通过讲解汉语文章,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并进行相应的德育和美育教育的重要基础课程。在民族学校,汉语文与民族语文一样是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必修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明确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就为民族学校汉语文课程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还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我国民族学校的汉语文课程的名称、性质、任务、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及教学指导原则等都作了法律规范。《汉语文》课程的设置,《汉语文教学大纲》和《汉语文考试大纲》的制定都要依据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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