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医学类专业,并建议残疾考生慎报。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标准收费(具体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执行。
本科学费标准:文史、管理专业4180元/年;理工专业4730元/年;医学专业5280元/年。住宿费标准:校本部500~700元/年;龙洞校区750元/年;
专科学费标准:从化学院5500元/年;护理学院:医学专业5280元/年,理工专业4730元/年,高职类专业5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从化学院校区500~1400元/年;护理学院北校区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优秀外省新生奖学金。报考我校的广东省外本科考生,投档分在所有录取我校的该省考生中排名第一的(内地新疆班考生按录取折算方法折算后的分数排名),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二)优秀广东省新生奖学金。在我校录取的广东省生源本科新生中,理科生投档分排名前10名和文科生投档分排名前5名的考生,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三)各专业优秀新生奖学金。录取我校的广东省本科新生,第一院校志愿组报考我校的,投档分在所录取专业的所有广东省考生中排名前20%(含20%)的,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50%额度的奖学金。文理兼招专业按文、理分别计算奖励名额。
同时符合两项奖项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奖学金奖项进行评奖。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本科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分学期发放,受奖面达50%。每年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单项奖600元。各校外二级学院奖学金设置由各校外二级学院参照本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可根据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报政府奖助学金和争取社会的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1340278
传真:020—81340580
学校网址: http://210.38.57.13/;
学校普高招生网址:http://210.38.57.40/zsw。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81340600(录取期间信访电话为020—81340278)
传真号码:020—81341633
电子邮箱:gyjj@gzhm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医学院于2012年3月6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医学院2012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医学院授权广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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