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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05-20
作者:广东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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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分专业的生源计划。凡在广东进行保送生、非通用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五年一贯制高职转段生、港澳台华侨学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以及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计划,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3年招生总规模之内,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下达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内。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属地为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

  2.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各高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3.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需将招生的计划、项目、标准(如考试等级及运动经历)等一并上报,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4.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5.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等招生信息,特别是对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招生章程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在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7.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含音乐、美术),理科、体育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8.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确需调整,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和使用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10.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四、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含外语类,下同)专业、理科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音乐类专业和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分别如下:

  文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美术术科。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4.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的统一考试制度。2013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六门学科。其中,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5.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6.普通高考英语科考试分别进行笔试和英语听说考试。其中,英语听说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考试,考试时间约30分钟,试卷满分60分。英语听说考试计入英语科总成绩,占英语科总分(满分150分)的10%。

  7.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和高职(专科)音乐、美术专业以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美术类专业,须使用省统考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成绩。省统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术科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院校再行单独组织考试。

  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8.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

  9."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1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招生办公室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各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应按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试卷评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选派的评卷教师实现科学管理,确保所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自觉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11.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1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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