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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05-20
作者:广东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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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附则

  1.单独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2.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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