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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2017招生章程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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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师范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玉林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606。

  第三条 学校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校址: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1303号。学校分东校区和西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玉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对象:

  (一) 本科、专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班);

  (二) 五年一贯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招生对象为参加初中毕业会考并达到生源地所在县示范性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第九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服务网进行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 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或出现部分专业不足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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