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招委会会同省卫计委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考办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站)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0.凡报考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军队、公安、司法和招飞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和招飞体检面试。
四、考试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2.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下同)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各高校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委会批准。
15.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统一发布。
16.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院校作为录取参考,外语科试卷仍分为听力和笔试两部分,听力分值为30分,笔试分值为120分,考生笔试成绩(满分120分)×1.25后的成绩作为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17.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
18.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实施。
19.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和本民族语文。汉语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汉语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2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省招委会和高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我省全国统考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21.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课考试办法按《关于做好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的通知》(黑招考院普招〔2017〕71号)文件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体育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体育术科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体育专项。
23.报考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印制,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执行。
五、招生计划
24.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25.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6.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7.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28.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29.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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