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奖学金。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服务地方建设做贡献,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出资设立了社会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定办法》。
5.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学校配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提供办理校园地贷款业务,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6.国家奖助学金。国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中《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7.勤工助学。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困难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困难生均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8.临时困难补助。为了缓解因家庭突然变故或身体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学生经济困难,使其安心学习,学校特设立了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9.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缓交学费,(详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新生入学报到时,有确实困难者,在出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材料后,可暂时缓交学费或减免部分学费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
10.入伍及退役士兵补偿。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详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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