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条 报考学院的青年学生,须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且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品行;
(四)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
(五)须有明确的生源地,参加生源地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心理测试、面试,结论均为合格。
第十一条 体格检查标准参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版)执行,要求为“其他专业”合格;政治审查标准参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版)执行;心理测试和面试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联合培养航空救援专业人才,设置消防指挥(直升机飞行与指挥方向)、航空航天工程两个专业,均采用“1.5+2+0.5”培养模式,即第一至第三学期在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习,第四至第七学期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习,第八学期在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习。
第十三条 报考消防指挥(直升机飞行与指挥方向)专业的考生,体格检查、心理测试还需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要求;报考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的考生,色觉要求无色弱。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开设非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投档。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 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心理测试、面试均合格,投档分数达到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的省份,需达到本省份单独划定的相应分数线),并符合学院调档要求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和培养方向,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和培养方向调剂,则按规则调剂至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十九条 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加分在投档、分专业和培养方向时均适用。
第二十条 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考生须满足学院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专业录取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比较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专业比较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通知书以快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指定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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