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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高考招生规定
2023-05-29
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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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

  (一)报名对象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普通高考)。

  2.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含注册入学招生、只招中职生专业的高职单招,下同)、保送生招生、残障考生特殊教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少年班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条件

  1.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往届)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具备报名基本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只有在其户籍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普通高考加分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普通高考加分。

  3.户籍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报名基本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籍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籍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为三年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全家户籍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有辽宁省户籍,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满一年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4.来辽宁省进城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考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报名基本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三年学籍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须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初始注册学籍)。随迁子女往届考生还须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5.实行本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朝鲜族或蒙古族学生和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在非少数民族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民族语文”“汉语”学科考试。

  6.报考有关特殊教育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必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

  7.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相关条件的非应届高中毕业学生,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少年班招生资格的高校,如需参加普通高考,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的录取依据。少年班考生不得参加其他高校的招生录取。有关市招考办将按照高校提供的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安排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8.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港澳台籍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须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在证件签发地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所在市招考办申请报名。

  9.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相关信息,请登录“内地(中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查询报考事宜。

  11.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2.不允许考生跨省重复高考报名,教育部将对跨省重复报名考生进行核查、清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三)报名工作要求

  各市招考委要指导本地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报名结束后,省招考办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完善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对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针对不同情况,主动协调流出地予以稳妥处置,原则上回流出地参加高考,流出地省份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在中考报名、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核查,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做好引导工作。要压实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考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有关报名办法按照《关于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2〕52号)执行。

  二、建立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含加分)信息、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信息以及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3.市、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确认,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各市招考办要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报省招考办。

  4.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中学、单位完成组建。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体检确认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除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随迁子女考生档案还包括《2023年辽宁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审核表》、外省户籍迁入辽宁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档案还包括《2023年外省户籍迁入辽宁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审核表》。

  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高中阶段学校(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三、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并简称为《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体检结束后,体检表、体检确认表须由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1.省招考委、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制订体检工作办法,市、县(市、区)招考委和卫生健康委负责考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省招考委指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为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终检医院(结核病除外),沈阳市胸科医院作为202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结核病终检医院。终检医院负责对考生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普通高校在《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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