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类型的考生可享受高考加分等优惠政策:
11.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12.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13.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招考委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台湾户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凡符合以上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役的残疾军人,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9)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招考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 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16.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7.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8.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普通高校录取考生名册须经省招考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印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提供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19.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20.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招考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21.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22.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考办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3.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日程另行公布。
九、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2024年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考生报考条件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往年被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十、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2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2024年起,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测试全部纳入全国统考,由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校不再组织相关校考。符合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院校招生报考条件且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须将高水平运动院校志愿填报在我省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将不予以投档。
十二、公费教育师范生招生
公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公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六年以上。公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公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公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公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十三、定向医学生和村医委培生招生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我省继续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简称“免费医学定向生”)工作,重点为我省农村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为进一步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助力我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有关文件规定,2024年我省继续开展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简称“村医委培”)工作。
十四、体育类、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
1.体育专业考试委托沈阳体育学院负责实施,体育类院校(专业)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4〕3号)执行。
2.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按照《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招考委字〔2023〕3号)执行。
实行省际联考的戏曲类本科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戏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高校依据考生志愿和省际联考成绩择优录取。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现调整戏曲类平行投档综合分规则。戏曲类:综合分即省际联考成绩。
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对省统考成绩(含戏曲类专科专业省际联考成绩)合格且达到艺术类相应文化控制线的考生,按照考生的综合分(保留1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专业学校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1 :1比例投档。
高校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少数经批准可在省统考基础上组织校考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校考。报考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必须先参加相应科类(方向)的省统考且成绩合格,否则校考成绩无效。
十五、香港、澳门高校招生
香港、澳门地区高校在我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其他类型招生
军队院校招生、公安院校及部分政法院校招生、地方普通高校定向培养军士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少年班、保送生、教育部强基计划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注:以上内容来自于辽宁省2024年高考招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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