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公安烈士子女,加2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三侨一台”),加5分。
(6)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朝鲜族考生,伊通满族自治县的满族考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蒙古族考生),加5分。
(7)按照教育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A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B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C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8)按照教育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A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B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9)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11)我省照顾加分项目和分值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12)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父亲或母亲一致,其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具有户籍所在地高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方可享受加分政策。
(13)高考加分项目只面向在我省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原始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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