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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将有法可依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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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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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在线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暂行办法》还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其中,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则将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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