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指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
《暂行办法》对放权后的职称评审工作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结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高校职称放权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条件、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为高校提供职称改革指导和服务。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暂行办法》特别将“惩处措施”专列一章,划出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教师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处理;高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予以警告、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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