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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2
德州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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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德州学院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我校将按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向录取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措施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新生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退学学费: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

  第二十九条困难学生扶助措施: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为一体的特困生扶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特制定了《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德州学院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等条例和办法,指导我校特困生资助工作。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业,成绩合格,颁发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联系方式:

  1.联系咨询电话:0534—8982780 8987899

  2.学校监督电话:0534—8985865

  3.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566号

  4.邮政编码:253023

  5.联系单位:德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6.咨询E--mail: dzxyzb@163.com

  7.学校网址:http://www.dzu.edu.cn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德州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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