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优秀基层卫生人才,健全完善我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学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省面向本专科医学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医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教育费用,医学生按照协议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的培养管理制度。医学生公费教育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小病善治、大病善识、重病善转、慢病善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才。
第三条 接受公费教育的医学生(以下简称公费医学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见附件)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公费医学生分为5年制本科生和3年制专科生,培养专业主要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和针灸推拿(学)等专业。凡热爱卫生健康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健康工作,具备夏季高考报考本专科医学专业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名。
第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编制以及卫生健康工作需要,确定公费医学生需求计划及培养专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求计划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部门。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年度公费医学生培养分市分专业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遴选确定公费医学生培养高校,统筹安排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基层卫生人才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六条 公费医学生面向我省行政区域内招生。本科在夏季高考普通类提前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普通类一段线;专科在夏季高考普通类常规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普通类二段线。经同批次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公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可转为普通类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条 公费医学生在录取后,须与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书面承诺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服务期不少于6年。服务期自毕业后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之日起计算,包含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未按规定签订协议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培养高校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疾病谱等区域特点,加强与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制定符合当地卫生服务需求的公费医学生培养方案。
(一)优化课程设置,统筹安排基础医学课程与临床医学课程,增加农村地区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的诊疗防控,以及中医学常用诊疗技术等教学内容,加强全科医学理念和公共卫生专业素质培养,构建与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计划和教学体系。
(二)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公费医学生到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见习、实习时间。
(三)强化职业素养教育、医学伦理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发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作用,培养人文医学精神,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公费医学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构建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培养公费医学生机制。培养高校要主动联合地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公费医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医学生基层卫生实践基地,参与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医学生成长发展。
第十条 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公费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至培养高校,其中公费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由培养高校统筹使用。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由培养高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医学生。
第十一条 培养高校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医学生具体管理办法。公费医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在医学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公费医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培养高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医学类以外的专业。
有志从医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各校转专业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医学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公费医学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需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继续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延续学年内的培养费用由公费医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 就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费医学生就业工作,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费医学生毕业前,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公费医学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各市要提前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有关政策宣教工作,畅通公费医学生信息沟通渠道,妥善安排好公费医学生岗位。要将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招聘考察内容,每年11月前,培养高校要将次年公费医学毕业生信息及培养情况发送相关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良好的公费医学生要择优安排。
第十三条 公费医学生在定向就业县域内,要重点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医疗需求大、医生资源较为短缺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充分发挥其优势与作用。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医学生须严格履行协议,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养高校等建立公费医学生诚信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培养期,公费医学生在协议解除后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的,由培养高校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在服务期,违约公费医学生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的,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公费医学生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公费医学生需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在院校教育阶段,包括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照每生每年1万元计算;在服务期阶段,除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外,还须增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财政投入的经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按照每生每年4万元计算(其中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按照每生每年4.5万元计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按照每生每年2万元计算。若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公费医学生因特殊疾病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医学生应征入伍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协议。
(一)在校期间,经两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两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十七条 公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高校有权解除协议,学生不再继续享受医学生公费教育政策,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培养高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一)被培养高校开除学籍;
(二)受到培养高校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三)公费医学生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公费医学生毕业后,符合入职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未按协议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安排按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违约公费医学生需在1个月内足额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的违约金,由相关市根据有关程序将违约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二)未按协议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安排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6年的,违约公费医学生需在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的违约金,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由相关市根据有关程序将违约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同时按照人事管理程序解除其聘用关系,不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
(三)公费医学生到服务期结束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须向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立即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公费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如确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县级相应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二十条 公费医学生履约报到就业后,应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要确保公费医学生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公费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公费医学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期内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执业注册按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费医学生可报考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报考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并签订承诺继续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补充协议。就读硕士研究生或本科学习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费用补助。公费医学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实施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医学院校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其医学专业的支持力度。对及时履约并坚持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表现优异的公费医学生,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典型事例宣传,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在岗位聘用、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培养高校要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多部门协同保障公费医学生教育质量。省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据基层需求确定年度公费医学生培养计划,指导各市做好公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做好公费医学生就业指导、毕业派遣、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做好公费医学生编制保障等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公费医学生管理有关工作;培养高校负责公费医学生教育培养和在校生管理,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费医学生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公费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医学生。原签订《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或《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就读的公费医学生,按原协议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管理,允许其按规定程序报考全日制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预防医学等其他专业的培养参照临床医学专业有关规定,由培养高校和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原山东省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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