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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2014-04-29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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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4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见高考报考指南,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专业每年5000—5500元/学生,住宿费每年800—1200元/学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4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室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书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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