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丰硕的大赛成果
多年来,学院把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作为全面提高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近年来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上屡创佳绩。多次蝉联全国实用英语口语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报关大赛一等奖、全国商科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全国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
6、专业的实习实训
学院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特色,把学生实习实训摆在专业建设的突出位置。先后与企业共建了400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30多个订单班。
7、多彩的大学生活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培养,把多种教育内容融于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中。开办了大学生业余党校,组建了40多个学生社团和3000多人的志愿服务者队伍,创建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一届的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为学生提供了发展个人兴趣爱好的舞台。
8、广泛的国际交流
多年来,学院分别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丹麦、韩国、乌克兰、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院校建立了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定期互派师生开展教学互访、研修交流、汉语培训、教育合作等活动。
9、特色的创业就业
学校坚持以学生就业成才为导向,创建了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成了1700平方米弘商众创空间,并获得天津市高校众创空间首批认证;每年举办一届创新创业大赛,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和创业实训课程;定期为毕业生举办就业招聘活动等。近三年,每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达到了9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90%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纪检监察室,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会计专业13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软件技术专业14500元/生/年;住宿费:8人间,800元/生/年;6人间,1000元/生/年;4人间,1200元/生/年(暂不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以上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四条)。江苏省规定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四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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