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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高中生转学有新规 防变相择校
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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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学县域内学校之间不得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三、毕业年级学生;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学生转学的手续也有所简化。“办法”中规定,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学校,只需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即可,无需再到教育厅盖章。

  借读学生应建立临时档案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学籍号。

  按照我省目前的高考改革方案,高中学业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将作为高考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此次“办法”中明确规定,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同时,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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