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2国防生毕业入伍后的待遇:
国防生毕业入伍后,第一年为见习期,军龄自入伍报到之日算起。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工资待遇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生毕业入伍后与部队同级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如:按照部队干部假期规定,家在驻地的干部,每年可休20天军官假;家在外地的干部,未婚的每年可休假 30天,已婚的每年可休假40天;职(级)别或专业技术够条件后,家属或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即可办理随军手续,将户口迁至干部所在部队驻地。按照军队住房改革规定,军官可以按相应职级租住营区相应面积的公寓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用于自购住房。
3.6.权利与义务
3.6.1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中规定了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
注:《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具体由各大军区级政治部干部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同军区制定的协议书会有所区别。
3.6.2国防生待遇:
a)对录取的国防生,由招生高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三方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每人每年10000元的国防奖学金(若提高奖学金,按新标准执行),同时也可享其他大学其它各种非义务性奖学金。
b)军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安排国防生军政教育训练及到部队参观见习等。
c)国防生毕业时,可在服从部队需要的前提下,在各大军区,司令部所辖的作战部队、研究所、院校、后勤、武警、装备技术保障单位选择工作岗位,正式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中尉,享受同地区同职级军官待遇。
3.6.3国防生的违约处理: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认定其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8的国防奖学金,并应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个别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五)款被淘汰的学生,需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六)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由选培办和高校共同负责,并报上级主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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