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录取,按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9、对于本规定未包括的需进行专业调剂的情况,必须报院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八、招生录取结果公布:我院在录取结束后,将给被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在本院网站上公布。
九、招生录取监督措施及申诉渠道:
1、在录取中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和遏制不良现象和苗头;
2、关注并及时查处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招生章程的现象和各类举报案件;
3、学院将通过电话、群众来信等申诉方式,站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回答考生的问题,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考生解决问题。
申诉电话:0596-2559660 联系人:周老师
十、学院奖、助学金设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 5、生源地助学贷款;6、勤工助学; 7、学院特殊困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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