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专科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行。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术科分、文化分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术科统考成绩/300×0.6)+(高考文化成绩/750×0.4),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我校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对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当年《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对各种符合优先录取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院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上述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13800元/生·学年—15800元/生·学年,详见我院网站。
学生的住宿费为:6人间(配空调)每生每年1500元,4人间(配空调)每生每年1800元。(以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与每年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挂钩。奖励给优秀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校内进行勤工俭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纪检监督办公室
联系人:唐子峰
监督电话:020-22693158
传真:020-22693158
电子邮箱:1546696351@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470138
招生办电话:020-22693188
传 真:020-22693188
电子邮箱:gzdhxyjy@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zdhxy.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19日由院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院2017年度专科(高职)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招生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省的招生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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