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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4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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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调档。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中山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五条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安排不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对已进档考生,学校按分数(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实际高考成绩高的考生,仍相同时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区、市)本科普通批次执行。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优先(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实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规则。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要求进行公开征集,仍未完成的,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录取时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具体以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为准。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等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生源省份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四校联考”、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本科面试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2024级新生大一在广州校区南校园集中培养,大一学年结束后进入高考录取专业所在院系的校区(园)培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多元化成长路径,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除强基计划、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外,学生在一至四年级均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了音乐表演专业执行10000元/生/学年学费标准外,其他专业的学费标准按5480-8000元/生/学年收取,住宿费标准为750-1600元/生/学年。具体请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录或登录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检举控告电话:020-84115582

  中山大学主页:www.sysu.edu.cn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中大招生微信公众号:中大招生(sysu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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