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文史类收费4180元/学年,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收费4620元/学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收费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学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专业收费12000元/学年,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收费13600元/学年,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42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60000元/学年,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60000元/学年,海南少数民族预科班收费4200元/学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600——1470元/学年不等,住宿标准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上的相关公示。
学费、住宿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生缴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休学复学学生缴费标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024年若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项目其他招生及培养工作按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高职(专科)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以及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海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普通本科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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