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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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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湖北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学校校长、法人代表:向显智;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地点、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12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4050人,其中本科3520人,高职(专科)530人,含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200人。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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