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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
2015-02-27
武汉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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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格审核

  相关学院成立以学科专家为主的资格审核专家组,根据报名申请材料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集体审核,择优确定通过学生名单。我校将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资格审核并在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通过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参加我校2015年自主招生考核资格。

  四、考核

  自主招生考核主要考查学生的学科能力和创新思维潜质,包括学科基础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想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考核由相关专业所属学院组织实施,时间为2015年6月14日、15日,地点在武汉大学,具体方案及相关要求另行发布。

  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须登录报名系统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120.00元,依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费[2009]331号文收取)并打印准考证,我校不提供其他缴费途径。

  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无效)、准考证(缴费后自行打印)、相关证书及作品原件,按准考证上的要求来校报到,未按要求报到者视为放弃考核资格。学生只允许参加给予其考核资格的专业组织的测试。

  五、录取办法

  1.自主招生录取人数不超过2015年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的5%。

  2.学校本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生参加考核的成绩,分专业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名单,名单将于2015年6月22日前在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3.获我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学生,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我校自主招生志愿,且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达到生源省份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简称一本线)上一定分值(分值等于2014年我校在学生生源省份同科类录取最低分与该省一本线分差的50%,按四舍五入取整,各省录取分数要求见附件),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我校将予以录取到其参加自主招生考核的专业学习。

  4.对于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学生,经自主招生专业所属院系专家实名推荐、院系复审、学校集体研究、公示、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等选拔程序后可予以破格录取,其高考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要求最多可降低至生源所在省份一本线下20分录取。

  六、有关说明

  1.资格审核、确定入选资格名单时,来自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2.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学生,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学院。

  3.若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舞弊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空缺名额不递补。

  七、监督机制

  武汉大学监察部全程监督自主招生工作。

  考生申诉及举报联系方式:027-68754231,wdzsb@whu.edu.cn,jwo@whu.edu.cn。

  八、咨询方式

  武汉大学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点:武汉大学文理学部行政楼西南楼B101、B102

  咨询电话:027-6875 4231

  电子邮箱:wdzsb@whu.edu.cn

  网 址:http://www.aoff.whu.edu.cn

  新浪微博:http://t.sina.com.cn/2062659001

  腾讯微博:http://t.qq.com/whuzsb4231

  招办微信公众平台:武大招办

  武汉大学

  2015年2月13日

  附:武汉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学生录取分数要求

省份 文科 理科
2014 

 

录取最低分

2014 

 

一本线

2015年须达到一本线上的分值 2014 

 

录取最低分

2014 

 

一本线

2015年须达到一本线上的分值
北京市 629 565 32 628 543 43
天津市 603 523 40 612 516 48
河北省 626 563 32 660 573 44
山西省 578 526 26 621 534 44
内蒙古 602 525 39 616 501 58
辽宁省 620 552 34 643 526 59
吉林省 623 560 32 648 555 47
黑龙江 626 541 43 639 529 55
上海市 478 444 17 472 423 25
江苏省 370 333 19 379 345 17
浙江省 679 621 29 680 597 42
安徽省 612 541 36 599 489 55
福建省 636 561 38 631 506 63
江西省 586 524 31 610 526 42
山东省 651 579 36 670 572 49
河南省 598 536 31 638 547 46
湖北省 590 535 28 613 533 40
湖南省 634 562 36 625 522 52
广东省 627 579 24 623 560 32
广西区 625 550 38 630 520 55
海南省 799 666 67 755 606 75
重庆市 629 555 37 614 514 50
四川省 599 551 24 617 540 39
贵州省 649 569 40 619 484 68
云南省 635 565 35 620 525 48
陕西省 635 548 44 637 503 67
甘肃省 605 543 31 613 516 49
青海省 571 473 49 569 406 82
宁夏区 607 517 45 594 473 61
新疆区 607 516 46 606 475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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