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部分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本市考生享受一次性经济补贴的发放办法(附院校名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2009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24号)的有关规定,今年继续对被部分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本市考生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贴,发放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外省市院校所录取考生的名册,并按照该考生报名表所填列的通信地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于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领款通知书”、“领款证明”及一张银行卡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考生,另附送一个供寄回领款证明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封。
二、考生收到“领款通知书”后请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妥有关信息,被录取的考生到高校报到注册后,将“领款证明”加盖该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公章,并由考生本人在“领款证明”上签名。
三、考生必须在10月底前将“领款证明”原件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封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四、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收到考生寄来的“领款证明”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分批通过银行以电子划款方式将补贴款直接划至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给考生的银行卡帐号,并将已划款成功的考生名单在本网站公布,供考生及家长查阅。
五、补贴款发放时间至2009年12月30日止,过期未办理领款手续的(以考生用考试院信封通过邮局投寄时间为准)一律视作自动放弃。
附:列入一次性经济补贴发放范围的外省市院校一览表(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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