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信息公开公示
77.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80.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8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题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来疆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82.各地(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等自治区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4)负责具体组织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核、考场编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7)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相关考试招生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83.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卫生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招生经费
84.招生经费应由各地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85.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86.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7.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自治区组织的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将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8.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附则
89.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和自治区统考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90.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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