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5%+高考成绩×50%。(三项成绩统一折算为百分制)
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满分为110分,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不计分。(计分科目不含自选综合科目,共11科)。
若考生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
第十九条 专业投档规则:实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和“专业级差法”,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第二十条 考生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第一批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我校,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专业范围内,文理不得跨科类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报考人数的7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录取的学生,在完成基础阶段学习后,可在本类所含专业中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专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2014年2月21日—3月3日;
2.材料邮寄:2014年2月21日—3月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3.学校初审:2014年3月6日—3月13日;
4.网上缴费:3月14日至3月26日;
5.综合测试:3月29日至3月30日;
6.成绩查询: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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