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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全文)
2016-11-29
安徽省教育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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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84号)要求,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并已报教育部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两项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省共同推进两项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加强培训。各地要切实做好校长、教师及教育行政、教研等有关部门人员的系统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提升实施考试、评价改革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三、加强保障。各地要切实关注两项制度实施对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建设等提出的新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经费和队伍保障,满足考试评价改革和教学改革需求。

  四、加强领导。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教学研究、教师培训、考试招生部门以及教育督导机构协调配合,强化市、县(区)和学校的整体联动,建立强有力的改革推进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试点,稳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沟通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6日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科学的考试招生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8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落实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促进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引导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普通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三、考试科目与类别

  1.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2.考试类别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合格性考试设置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等级性考试设置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生必须参加所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在6门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每个科目每生只考一次,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一次。逐步探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向不同年级学生开放、提供两次及以上考试机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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