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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4-07-04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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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以下简称“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并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依托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具有雄厚实力阳光城集团的资金优势,践行“刚健笃实,辉光日新”的校训,确立了“创百年名校”的战略目标,围绕“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坚持“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多样发展、重在素质”的人才培养方针,提出了“责任、真实、阳光”的人才培养核心价值,推行“规范化、人文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养、扎实理论基础、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批次、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4年计划面向福建、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管理、英语(商务方向)、日语、广告学、法学、应用心理学、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和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等本科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一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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