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退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学制:2014年我院面向福建省内招生,统招招生计划500人,学制三年。
省内招生计划数以各省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十条 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收、退费标准:
1、学 费: 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
专业每年8000元;国际商务专业每年7500元。
2、住宿费:公寓:1200元/学年•生或1500元/学年•生
注:(1)有独立卫生间、热水器、空调
(2)学生入学后按系安排入住。
3、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4、退费办法: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代办费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规定清退。
第五章 奖、助学金制度和勤工俭学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特困生给予特困补助,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同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一)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我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此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奖励金额为:8000元/生•年。
2、励志奖学金。此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奖励金额为:5000元/生•年。
3、学院奖学金
(1)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按在校生5%左右的比例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1次。
奖励标准: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
(2)单项奖
此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各级科技与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在校学生,奖励金额6000-200元/项。
(二)贷、助学金
1、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贷款,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院努力帮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金。此项助学金是面向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合格的在校学生。学院按在校生的20%比例对学生提供困难补助,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金额,其中5%左右的特困生每人每月300元;15%左右的贫困生每人每月150元。
3、勤工助学。在校内为贫困学生提供各种勤工助学岗位,并积极与社会各界联系,为贫困学生安排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4、学生困难补助。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根据其困难的实际情况,实行“减、免、缓”交培养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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