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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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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体育类、艺术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学校在录取时对获得各类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该省(区、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区、市)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加数学总成绩、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外语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区、市)实行院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若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拟调入专业(即所有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志愿均被录取完后,仍有剩余计划的专业,下同)相关录取要求者,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拟调入专业相关录取要求,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

  平行志愿批次普通类考生调档后,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如体检要求等)者不退档。

  凡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并上线者,将按照学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在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及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范围内调剂。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接收已填报过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调剂。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省(区、市),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其他省(区、市)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按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含招考方向)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出档考生,文化课总分和术科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广东、福建、湖北、湖南、重庆、安徽、黑龙江为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四川为普通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浙江为普通类第一段控制分数线),未达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将被退档。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若我校被安排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分省分专业(招考方向)计划,按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省级统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文化原始分、语文、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优先顺序。

  (二)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

  广东省符合录取政策的出档考生,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排位)分档至各专业。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以下专业(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该专业的大类,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心理学、化学、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生物技术、海洋科学、生物科学、临床医学、药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

  以下专业(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该专业的大类,色盲者不予录取:设计学类、美术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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