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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24-04-22
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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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立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含加分)信息、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信息以及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3.市、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确认,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各市招考办要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报省招考办。

  4.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中学、单位完成组建。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体检确认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除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随迁子女考生档案还包括《2024年辽宁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审核表》、外省户籍迁入辽宁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档案还包括《2024年外省户籍迁入辽宁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审核表》。

  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高中阶段学校(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八、录取

  1.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委组织实施。

  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各高校须保证通信联络的畅通。

  3.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中的军队院校招生、公安院校招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只招男生,军队院校在我省招收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4.高考录取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照院校招生计划进行投档。有关院校招生专业要求等详细信息,考生可查阅相关院校的招生章程及官方网站(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调档录取规则,根据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招考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省招考办按投档规则和高校的调档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普通类提前批次,高校首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首次调阅考生档案不能完成院校招生计划的,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补充进行投档。提前批次仍不能完成计划的,将对外公布剩余计划。

  6.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生计划1∶1,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高校要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7.平行志愿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统一录取模式的批次,考生成绩相同时,普通类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艺术类、体育类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8.普通类本科批、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9.高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须在预录取名单的退档理由栏内写清明确的退档原因,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考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10.高校要按照我省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投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录取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办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1.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12.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13.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招考委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台湾户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凡符合以上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役的残疾军人,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9)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招考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 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16.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7.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8.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普通高校录取考生名册须经省招考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印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提供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19.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20.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招考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21.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22.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考办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3.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日程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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