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3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会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院校录取、招办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招委会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计划数进行分科类、分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分析测算并拟定分数线测算方案,提交省招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招生章程
第六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底端“友情链接”下“常用网站”内设有专门链接)。各在青招生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审核后公布,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八条 《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要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未经省招办允许,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乱登乱发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3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在青招生计划。
第十条 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编印《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确保招生来源计划规范、准确,并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我省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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