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报到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普通专科学费标准,另有公寓化住宿费、行李费(代收)。
第七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院荣誉
第二十五条 学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青工技能鉴定示范单位、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交通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部、财政部首批命名的职业教育汽车维修技术实训基地、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自治区交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花园式单位等荣誉。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新疆助学金
高职预科生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国家绿色通道
勤工俭学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
三好学生奖
优秀学生干部奖
优秀毕业生奖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电话:0991-3392065(民语言)、3392006、3392000、3392069
传真:09916861430
邮编:831401
地址: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478
号)
网址:www.xjjtedu.com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电子邮箱:xjjtxyzb1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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