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并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
据了解,《管理规定(暂行)》由教育部高考管理、政策研究、基础教育、特殊教育、考试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聘请了国家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内特殊教育领域有关专家学者、法律界专家以及特教战线一线教育工作者、部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人员共同研究制订的。在制订过程中,基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类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各地以往提供服务的具体做法、参考了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省的一些做法,并广泛征求了各地教育考试机构、中国残联及各专门协会的意见,前后经过5次修改。
《管理规定(暂行)》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而专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为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证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普通高考考生的权利和公平都具有重要作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暂行)》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是从考试管理角度,出于对残疾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需要做出的适当调整。由于历史、经济、社会、政策、系统配套和技术手段等方方面面的原因,目前所能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中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今后会更加注意和残疾工作主管部门密切沟通,关注技术手段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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