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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8年高考招生规定出台
2018-05-08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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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招委高发〔2018〕7 号

  天津市招委关于印发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招生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和《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 号),充分发挥考试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保障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即“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确保考试实施过程绝对安全,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绝对安全,

  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现将《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18 年 4 月 25 日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 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 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2.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 期不再补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3. 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 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 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 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 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高招办)会同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体检工作规定。区招办根据实际制定本区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并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考生的体检应在区招办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 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主检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 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3. 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类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

  1. 高考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区招生委员会 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由区招生委员会报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的准考号以区为单位按照文史类、理工类随机编排。各区招生委员会须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考试管理,考点主考、应考单位负责人、所有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2. 高考各科目考试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

  (实验)》中必修模块和部分选修模块为主要考核内容;命题遵循《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普通高校招生全

  国统一考试天津卷说明》。

  3. 高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事项;评分参考在启用后 5 年内属国家秘密级事项;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4. 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科目分为文史类与理工类,外语科目考试包括听力测试,文科综合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理科综合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

  5. 高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数的方式呈现。全部 科目试卷的总分值为 750 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分值

  分别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分值分别为 300 分;

  文科综合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科目试题的分值各为 100 分,

  理科综合中物理、化学、生物科目试题的分值分别为 120 分、100 分、80 分。

  6.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同场分科考试,考生在同一场次、同一考试时间内参加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高考各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7. 高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高考英语科目考试实行“一年两考”。第一次笔试与两次听力考试在 3 月份同场举行,第二次笔试在 6 月份全国统一高考时举行。英语听力考试分值为 20 分,笔试分值为 130 分。高考英语科目成绩取笔试和听力各两次考试中较高的分数,计入考生的英语科目考试总分。

  报考本科批 A 阶段及以上批次高校英语专业或有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测试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报考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语种的考生,其高考外语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8日下午,先进行听力考试,再进行笔试。

  8. 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 号)要求,将为残疾人考生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9.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 的领导下,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评卷点设在我市有关高校, 采取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高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须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评阅工作,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10. 高考各学科评卷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各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到报名所在单位查询本人高考成绩, 也可自愿通过邮政速递、招考资讯网等途径获知本人高考成绩。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成绩申请。复核成绩的科目、范围及程序另文规定。

  依据教育部规定,考生答卷、评卷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五、招生章程

  1.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 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在教育部规定日期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3.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学费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4. 在津招生的高校应在5月1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对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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