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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5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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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2514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自治区首批成立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位于乌鲁木齐市,占地2300亩,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总资产5.6亿元。现有教职工667人,专任教师325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60人,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教师158人。国家及自治区教学名师10人,自治区级教学能手4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7个。面向食品、轻纺、石油、煤化工、机电及机械制造等行业开设专业58个,其中,国家重点专业7个,自治区特色专业6个。建有132个实验实训室和23个实训车间。建有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食品生物技术、现代纺织技术、电工电子及自动化等13个实训基地。目前,在校生1.5万人。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

  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

  第八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执行梯度志愿投档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且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其他专业无外语/汉语成绩限制;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遵照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当地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参照上述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41号令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授课时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身份信息复核。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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