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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2018-06-13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订依据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29号),以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5月2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和校址

  学校全称: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学历证书。校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1#。

  第三条 办学类型、层次和性质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层次:高职专科。办学性质:民办。

  第二章 免试保送流程及录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

  (四)已被2018年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或者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

  第五条 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中学申请,由所在中学对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具体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要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名单。

  对于在2017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须在5月20日前向我校招生办寄送申报材料;对于2018年比赛获奖的考生,须在7月20日前向我校招生办寄送申报材料(通过EMS快递邮寄,在截止日期之前寄送到我校,逾期不再办理)。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自行备份。

  学生情况材料包括: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体检反馈单(或体检表)一份。

  第六条 考生参赛所获奖项应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或相近,我校根据当年招生专业、考生中职阶段所学专业及参赛获奖项目,确定拟录取专业。

  第七条 经我校审核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名单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将考生信息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

  第九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被我校免试录取的技能优秀中职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免缴学费。

  第三章违规处理与招生监督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79-866668895。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免试升学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四章 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查询。

  1. 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1#(邮编:322100)

  2. 联系电话:0579-86668888、86660808

  3. 录取传真:0579-86668858

  4. 院校网址:http://www.guangshaxy.com

  5. 监督电话:0579-8666889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若本章程与有关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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