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现行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一种补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要明晰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自主招生中存在的“掐尖”、“小高考”、影响中学教学秩序等问题。促进科学选才,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科学有效途径选拔特殊人才。维护公平公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2015年起自主招生考核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二、完善申请报名和审核程序。考生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上,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试点高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简章,明确申请报名条件、审核办法、考核时间等内容,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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