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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3
武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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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专业方向进行教学的专业,被录取考生报到入学并学习一定阶段后,根据自身的意愿及学习成绩选择相应的专业方向。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学计划正常安排,“3+1”闽台合作项目的专业,学生第三学年将赴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4+0”闽台合作项目的专业,专业课程主要引进台湾优质师资承担,学生不赴台湾学习。

  第二十七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生(含闽台合作项目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武夷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毕业本科生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精神,普通类本科专业:重点学科专业每学年5200元,其他本科专业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重点学科专业每学年91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每学年8400元。根据闽价费[2011]312号文件精神,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普通文理类本科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18000元。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学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福建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最新文件中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专业的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学费按照台湾合作大学当年学费标准收取。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终止学业的,退费标准根据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宿舍条件按物价部门审批后每人750~1200 元/学年标准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

  第八章 资助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减、缓、补”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1、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采取相应办法予以资助。

  2、奖学金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优秀学生奖学金(500—1500元/人/年)、金穗奖学金(1000元/人/年)、光明科技奖学金(300—3000元/人(团体))、学科竞赛奖学金(1000—10000元/团体;500—5000元/人)。

  3、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开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区,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

  4、国家助学金 为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特困生4000元/人/年,贫困生2500元/人/年。

  5、社会助学金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南平市济困助学金、武夷学院虹润助学金、开明慈善基金武夷学院星空助学金等多种社会助学金。

  6、学费减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

  7、师范专业补贴 师范专业补贴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8、特困补助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特困补助。

  9、特困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特困新生入学时可申请路费补助、生活启动金等入学资助项目。

  10、勤工助学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1、就业帮扶与服务基层奖励 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可申请就业经济帮扶,到基层就业、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的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599—5136788 5136258

  学校网址:http://www.wuyiu.edu.cn

  招生网址:http://211.80.243.81:8008/zsb/

  微 博:武夷学院招生办

  微信公众号:武夷学院

  QQ:439481911

  电子邮箱:zsb@wuyi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16号(武夷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54300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武夷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申诉电话:0599-5137155

  电子邮箱:wyxyjcsjs@163.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 夷 学 院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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