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专业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无分数级差。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录取专业。如无相关规定,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确定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已录满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到未录满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招生录取政策。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线投档的考生,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的新生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对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进档考生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进档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总分如再相同则按照语文、英语、数学、综合的顺序根据单科成绩高低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愿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
我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如下:
1.文科类专业:3800元/人·学年;
2.理科类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应用统计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4300元/人·学年;
3.工科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专业):4500元/人·学年;
4.外语类专业:4300元/人·学年;
5.艺术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
6.1+2+1项目中美大学实验班:第一学年12000元/人,第二、三学年学费按外方规定标准由就读考生缴纳,第四学年3800元/人;
7.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人·学年,预科期满转入本科阶段后,按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科专业相关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
和平校区住宿费850元/学年;
段家滩校区住宿费700元/学年。
(注:入学报到时如有新标准,则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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