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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华南理工大学“灯塔计划”自主招生简章
2014-03-20
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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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录取原则

  1、所有自主选拔“灯塔计划”合格考生必须当年报考我校才能享受自主选拔政策,具体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当地省级考试院规定为准。同时,合格考生高考原始成绩须达到该省一本控制线及以上。

  2、自主选拔“灯塔计划”招生计划数不受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限制,但自主选拔“灯塔计划”和其他类型招生的各专业录取总数原则上不超出我校各专业的未分省计划数,如出现超出情况时,将按考生高考成绩及志愿顺序排序确定专业。其中创新班、全英班等特色班的录取分数须达到我校在该省该专业(或同等专业)普通类考生的录取分数。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不予录取。

  3、若教育部当年的最新文件规定与此简章有区别,则以教育部最新文件执行。

  八、监督与处罚

  本项招生全程由华南理工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执行过程力求公平、公正、公开。

  1、申请者、推荐人、推荐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诚信的原则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资格及该中学推荐资格,计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通报;已入学者,取消其学籍。

  2、考生所在中学应将我校自主选拔“灯塔计划”报名资格条件及校荐人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信访电话:020-87110126、87110195

  九、联系方式

  有关华南理工大学招生政策等相关问题,请咨询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 08:00 - 12:00、14:30 - 17:00

  电话:020-87110737

  传真:020-87111502

  Email:j2zb@scut.edu.cn

  网站:http://www.scut.edu.cn/admission/

  地址:广州天河五山华南理工大学1号楼216室

  邮编:510640

  十、其他

  本招生简章由华南理工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该简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疑问者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咨询或者信访提出,过期不受理。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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