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切实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要严格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等类型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使好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要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完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质疑的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管,落实工作责任
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省考试局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五、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省考试局、各高校、各市县招生办和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要全面深入细致地解读我省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特别是高考改革有关政策调整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宣传解读,使每位符合条件的考生知悉相关政策。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高考期间,要加强考点周边、考生集中食宿地的安全保卫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努力营造和谐温馨的考试环境。要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特别是要针对残疾考生,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残联、医疗卫生等部门,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及时了解天气状况,做好应对暴雨、雷电、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在招生录取期间,省考试局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网上信访等信息咨询平台建设工作,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省考试局、高校和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职权范围,及时处理高校招生信访问题,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加强考试招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廉洁自律、服务考生的意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监督,严厉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等败坏党纪政风的行为。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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