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办法
对于获得我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被我校录取:
1.考生报考我校对应专业,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次本科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750分制),且不低于生源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考总分非750分省(市、自治区) 的降分幅度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考试总分与750分之比进行折算,并按照四舍五入取整的规则确定实际降分幅度。
合并本科批次省(市、自治区)的考生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江苏省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B等级及以上。
2.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对应专业,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浙江省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30分。
3.上海市考生报考我校对应专业,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达到上海市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10分。
六、监督机制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考试过程全程录像。
七、其他
1.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申请、参加考试。若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认定,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备案,空缺名额不递补。
2.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新生入校后,我校将对所有录取考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专业水平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3.我校将在招生信息网发布自主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请考生及时关注。未按我校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提供错误个人信息而影响录取,由考生个人负责。
4.考生测试期间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5.我校未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自主招生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辅导班等任何形式的培训。
6.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与申诉受理部门: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电话:0731-88823560
传真:0731-88823070
招生信息网:http://admi.hnu.edu.cn/
(2)违规违纪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湖南大学纪委办(监察处)
电话:0731-88821680
八、本简章由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