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癫痫“发作”庭审中断
鉴于刘成有癫痫病史,看守所干警也反映类似的情况,法庭为了安全起见,决定到看守所开庭。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后,将被告人王艳带出候审,对被告人刘成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刘成听到公诉机关欲对其盗窃罪进行量罪定刑时,头上开始冒汗,说自己犯的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2008年犯类似的罪都是以诈骗罪进行量刑的。随即刘成开始抽搐。法警立即喊来看守所的法医,庭审中断10分钟。法医进行掐人中处理,表示刘成并没有昏迷,且意识清楚。然而,刘成又开始说“胡话”。法警及时制止,法医表示可以继续开庭。
被告人称有病且是骗不为偷
刘成一时不语,公诉人说,法医说你没事,你现在这样一点意义也没有,如果你一直不说话,就意味着你要放弃自己的辩解权利了。刘成立即反对,说自己正在犯病,你们得考虑我有精神病,应当从轻判处。再说,老板娘是自愿将黄金首饰给我的。公诉人问被害人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枚到底哪里去了,刘成承认是自己拿走卖了,当时就放在枕头底下,趁老板娘没注意顺走的。
法庭对王艳进行讯问,王艳承认刘成小时候就有癫痫病,不过不是太严重。时间长了,他自己能控制症状,通过心理暗示自己发病,然后结合被害人实际情况说胡话,表演“胡大仙”上身,一般人根本看不出来是假发病。在将黄金首饰放在红纸封内时,她是故意挡住老板娘的视线,好让刘成顺走财物。
公诉人主张发病是手段实为窃
公诉人认为,该案定盗窃的关键是被害人是不知情的,也不是出于错误的认识让二被告人带走黄金,主观上被害人是将黄金放在枕头下面,而非放进被告人的口袋,这就是诈骗与盗窃的本质区别。以前定诈骗还是盗窃是有争议的,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争议。就是盗窃罪。
公诉人进一步联系案情阐述了盗窃和诈骗的区别,诈骗一般是使用虚构的手段、隐瞒真相的办法,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让你带走财物。而盗窃,人家给你财物是让你放在枕头下面的,你利用迷信手段,其中是有欺骗的成分,但是被告人将财物拿走的事,被害人是不知情的,被害人是让被告人将财物放在枕头下面的,但被告人却最终放进了自己的口袋,这个是一起典型的采用欺骗手段转移占有。
行为更符合盗窃犯罪的特征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让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并让被告人将相关财物放在指定地点,在放置财物过程中,秘密窃取相关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犯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虽然有癫痫病史,但他将此作为犯罪的一种手段,采用迷信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他有能力消灾。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顺走财物,更符合盗窃犯罪的特征。两被告人虽未承认盗窃事实,但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其妻王艳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警示
法官提醒,这是一桩典型的、高发的盗窃案件。时值高考录取阶段,犯罪分子常利用个别考生家长高考成绩不理想、易产生的焦虑心理,进行心理暗示,采用迷信手段,窃取钱财。对此类案件作案手段要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渠道,揭露犯罪分子伎俩,强化群众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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