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切实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入编工作;特岗教师待遇保障和入编入岗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并要求立即整改。
2018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9万名。新录用特岗教师将在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通知》还有哪些重要内容,一起看看这些政策要点:
■ 实施范围
2018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与2017年相同,具体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
■ 招聘数量
2018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9万名,各省(区、市)招聘名额见《2018年中央特岗计划各省份设岗名额分配表》。
■ 招聘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财政支持
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
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18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18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2019年根据2018年度实际在岗教师人数进行结算。
■ 工作重点
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持合理的性别比例,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新录用特岗教师何时上岗?特岗教师待遇有哪些保障?看这7项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各地要按照核定的岗位数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2018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各省(区、市)要做好招聘管理实施工作,加强对本地招聘计划的统筹工作,务必确保计划完成,确保新录用特岗教师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
二、切实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各地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特岗教师工资,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文件要求,省级财政统筹落实资金,解决特岗教师应享受的绩效奖励、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待遇,落实好周转宿舍安排等工作,切实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三、着力提高特岗教师素质
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做好入职前的师德教育与教学培训工作。要在“国培计划”实施中统筹安排,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尽快成长。
四、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入编工作
严格按照教师〔2006〕2号文件要求,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以下简称教师服务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服务期满特岗教师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五、认真做好特岗教师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
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要做好在岗特岗教师的数据统计、更新,教师服务证书信息统计和2019年岗位需求预测。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各省(区、市)的需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有关数据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六、大力宣传特岗计划和特岗教师
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分反映特岗教师志存高远、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特岗计划和特岗教师的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加大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于特岗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特别是招聘计划完成不好,特岗教师待遇保障和入编入岗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不再增加或适当核减该省份设岗名额。
2018年中央特岗计划各省份设岗名额分配表
省份 |
设岗数量 |
省份 |
设岗数量 |
河北省 |
7000 |
海南省 |
420 |
山西省 |
2200 |
重庆市 |
1400 |
内蒙古自治区 |
800 |
四川省 |
4200 |
吉林省 |
1500 |
贵州省 |
7500 |
黑龙江省 |
1400 |
云南省 |
4900 |
安徽省 |
3800 |
陕西省 |
5800 |
江西省 |
7200 |
甘肃省 |
5000 |
河南省 |
95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980 |
湖北省 |
3000 |
青海省 |
200 |
湖南省 |
50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85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830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400 |
总计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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