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录取后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我院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分别报各省级招办,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公寓费、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杂费。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运城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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