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招生院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生文化考试费用;各体育专业考试组考院校,建议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试350元收取考生体育专业考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三)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缩小招生计划的;
(四)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五)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学校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二)向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体育专业和文化考试组考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高考招生考试组织工作要求,规范组考流程,严格考场继续,在考试组织过程若发生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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